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1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9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348號函辦理。二、為保護投資人,修正旨揭條文,增訂第四項,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於交易前向委託人揭露相關費用與其收取方式。 三、旨揭修正條文,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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