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陳本公會「委託買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如附件,謹報請 鑒察。
說明: 一、依據本公會105年7月5日第六屆第13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鈞會105年4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014174號令,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透過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爰配合修正本公會委託買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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