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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年07月1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24條之1、第29條、第30條之7、第35條及第4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4811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發行人違約時,保證銀行藉故拖延影響債權人權益,明訂保證銀行擔保範圍包含遲延利息。
(二)為利受託人召開債權人會議代投資人求償,明訂受託人之服務期間應至公司債完全清償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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