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105年04月12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5條、第43條之1及第86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 件),自公告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4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准予照辦。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已係屬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國內證券之對象,為免重複,爰 刪除第35條第3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二)修正第43條之1,明訂詢圈案件受理圈購對象應具備第35條所訂身分條件。
(三)配合現行承銷商缺失處置作業,調整第86條所訂處置作業程序。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