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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年04月11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四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4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11220號函准予照辦。
二、隨著電子交易盛行,客戶臨櫃當面委託下單之人數減少,錄影設備宜由證券商自行考量設置之必要性,爰修正旨揭規定,刪除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廳應設置錄影設備規定,惟證券商應加強客戶(含代理人)臨櫃交易相關內控內稽查核作業及頻率。
三、檢送旨揭規定修正條文如附件,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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