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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年02月03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自公告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2月2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609號函准予照辦。
二、依主管機關指示,為強化圈購人誠實聲明之責,增訂承銷商得對出具不實聲明事項之圈購人收取認購總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違約金,但收取之金額與方式應於詢價公告中載明,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另並修正本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增訂承銷商對聲明不實之圈購人應撤銷其配售權且期間不短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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