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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年11月16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16(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一)暨「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如附件二),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7368號函准予核備暨104年10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強化證券承銷商辦理募資案件評估報告之輔助作業,明訂證券承銷商應於發行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案件前五個營業日,依104年10月22日證交所「研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議定之案件檢查表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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