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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年06月17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申請經營承銷業務場地及設備標 準」第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508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十條自公告日起實施,其餘修正條文及「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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