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104年04月23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4728號函准予備查。
二、考量現行投資大眾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閱覽或下載公開說明書已相當便利,且近年政府致力推行無紙化政策,承銷商依證券交易法第79條代理交付之公開說明書或得標通知、配售通知等各項通知書,除以限時掛號寄送外,亦得採電子方式交付。
三、為符合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證券商如採電子方式交付者,應取得投資人同意並留存軌跡之措施如下:
(一)取得投資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交付公開說明書或配售通知書、得標通知書等各項通知書之聲明。(得併同於圈購單、投標單等取得同意)。
(二)公開說明書應以不可竄改之電子文件交付,且不得以超連結方式連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應留存完整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正本文件。
(三)證券商應自行留存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交付之軌跡,以供查驗(如寄送之電子郵件另存複本),以確保電子文件製作、交付或傳輸過程之真實及完整性,以供日後查驗。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