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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年03月2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2條,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20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8265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主管機關於104年2月4日公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6條,刪除子公司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持有對方公司之 股份亦納入不得擔任主辦承銷商資格之計算限額,並增訂公 司發行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如銷售對象僅限於櫃買中心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亦不受承銷 商與發行公司間之獨立性限制,且發行公司得擔任主辦承銷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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