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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年01月1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自律規則」、「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申報書」格式,自 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52132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 主管機關103年10月24日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附表,修正本公會「承銷商 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修正條 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增訂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募資案件時,應於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 會計年度,協助其遵循我國證券相關法令暨承銷商輔導本、 外國發行人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申請初次上市(櫃) 案件時,暫定價格不得低於申報前興櫃有成交之10個營業日 其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
三、另考量承銷商輔導發行人申報募資案件已須出具承銷訂價及 配售等作業符合本公會相關規定,且不得要求、退還承銷 相關費用之聲明書,其聲明事項業已含括應向本公會聲明內 容且須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聲明之法效應已充分,為簡化 第 1 頁 共 2 頁 承銷商申報作業,修正「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申報書」格式 (詳如附件2),刪除附件14承銷商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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