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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年09月04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4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104年4月1日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9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291932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保障投資人與證券商權益,本公會修訂「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4條,增訂第3 款,明定營業處所應設置錄影設備,並將營業櫃檯納入錄影範圍,且錄影紀錄存放應存放於營業處所內,至少保存一個月。
三、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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