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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年06月26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附件七有價證券申購委託書格式(詳如附件2),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15143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興櫃公司得辦理現金增資,修正本公會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明訂承銷團 應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比例為承銷總數之10%至20%;另並修正 本公會申購委託書格式,提醒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並簽署風 險預告書以明風險。
三、為加強提醒興櫃交易風險,投資人須先行完成簽署興櫃股票 風險預告書後始能參與申購,另承銷商並應於承銷公告加註 興櫃股票風險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