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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年04月15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4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0896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七條之一、明訂有關瞭解委託人作業及徵信與額度管理應依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1條至第23條規定辦理。
(二)修訂第八條,明定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在其總、分公司分別開立一帳戶。
(三)增訂第八條之一,將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函令納入,並訂定相關規範。
(四)修訂第十三條,增訂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傳真方式委託賣賣外國有價證券。為避免產生交易糾紛並保護個人資料,證券商應採行下列管控配套措施, 並將其定於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1.應要求委託人於傳真文件上簽章並填具隱藏後4碼之身分證字號,或要求委託人於傳真文件上簽章並與其開戶留存簽章核對是否相符
2.應設置受託買賣之營業專用傳真機以供使用,並應每日檢查傳真機顯示時間有無誤差。
(五)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將信用評等未達BBB等級之外國有價證券採預收款項方式辦理之函令納入,並訂定相關規範。
三、旨揭修正條文,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