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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2年12月2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說明: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60631號函暨102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9304號函准予備查。
二、 為避免發行公司辦理可轉換公司債強制轉換作業衍生爭議,爰刪除第十六條可轉債發行公司得強制轉換之依據。
三、 配合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8月29日發布「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疑義」IFRS問答集,為免滋生困擾,刪除第十八條第1項第1款以「調整前轉換價格」為基準之反稀釋調整公式,以免違反金融商品「固定換固定」之條件;另考量現金增資案件採公開申購方式承銷者,其參考價格之擇定以「除權交易日前第五個營業日」為基準,爰修正第十八條第5項,發行公司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其更新後每股時價之訂定基準日改為「以發行公司決定」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為訂定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