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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2年07月0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020021168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利完成配售作業,專業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擔任特定人之認購數量上限比照其他圈購人,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十或十萬股孰高者,且該特定人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數量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承銷案件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