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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2年0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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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之1新增條文暨「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範本)」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55619號函准予照辦。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主管機關101年10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424861號令,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限制,為強化風險揭露與投資人認知,本公會修訂: 
						
						(一)「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新增第5條之1「證券商推介買賣信用評等未達BBB等級之外國有價證券,應於受託買賣前告知委託人所推介標的之信用評級狀況。」 
						
						(二)「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範本)」,增訂國家主權評等變動風險警示告知。 
						三、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範本)」如附件,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