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55692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將證券商之母公司、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證券商持有發行公司股份及證券商子公司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股份納入不得擔任主辦承銷商資格之計算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