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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12月07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辦理外國發行人初次來台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市場供求調節機制」(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6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478151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落實承銷商調節市場供求機制,台灣存託憑證案件掛牌日起1個月,承銷商因包銷取得之部位不得兌回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