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申請經營承銷業務場地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38017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符實務需求,開放證券商承銷部門除於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外,得依業務需要設置辦公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