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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10月1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申請經營承銷業務場地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38017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符實務需求,開放證券商承銷部門除於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外,得依業務需要設置辦公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