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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07月13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13(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2)、「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5),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4212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落實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人民幣計價之海外公司債者將籌得資金運用於海外,明訂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申報案件時應出具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回臺灣之承諾書及到期償債資金來源計畫,且承銷商應加強評估該類案件期償債資金來源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