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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07月09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前揭修正條文業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24459號函同意備查。
二、本公會原「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場地及設備標準」,係以證券商現有營業處所為架構,規範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場地及設備,並未明定營業處所範圍,為讓專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證券商有所依循,爰修訂本公會場地設備標準相關規定,增訂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營業處所範圍及明定開戶、交易、交割之處所應設置於同一棟、雙併、連棟之建築物,或相鄰獨立建築物,並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三、另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確保投資人權益,明定證券商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室,其門禁管制應落實「於交易時間內,除董事長、總經理、營業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人及其所登記合格之接受委託買賣業務人員、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業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之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