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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07月02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2),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9070號函准予備查。
二、增訂承銷商辦理TDR案件應委請獨立產業專家表示諮詢意見、產業專家之獨立性規範及第二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度或上市後(上市未滿三年者)截至證券商評估報告日止,是否有違反原上市地國交易所之相關規定而受處置之情事,並列明原因及其後改善情形。
三、另為加強提醒初級市場投資人買賣TDR之潛在風險,證券商辦理TDR初次發行、再次發行承銷案件之詢圈及申購等相關公告時,應載明申購中籤及圈購獲配售之投資人需至證券商完成簽署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後始得賣出,並應於公告加註「外國企業來臺第二上市(櫃)因上市(櫃)標準、資訊揭露內容與國內企業上市(櫃)仍有差異」等事項,提醒投資人應注意買賣TDR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