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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05月08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新修正之「證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請配合修正 貴公司「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後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囑,為落實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對於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PEPs)之相關建議,以提升國際組織對我國洗錢防制工作之評價,及配合FATF第5項建議,防杜自然人藉法人等型態為洗錢等行為,爰修正本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並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748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受理開戶,應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應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增訂第貳條第三項)
(二)法人客戶審查措施,應包括瞭解客戶是否代理他人或實際受益人之合理措施、徵詢業務性質與交易目的。(增訂第貳條第四項)
三、有關本次修正內容之執行方式,請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有關證券商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1、有外國自然人客戶者,應查詢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2、屬金控子公司或有海外分公司者,應使用資料庫或線上查詢系統查詢。 證券商屬金控子公司者,得由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代為查詢。
3、非屬金控或無海外分公司者,得以強化審查程序方式為之,包括針對外國 自然人客戶之開戶,須由較一般客戶審核層級為高之主管核可,或委由 銀行代為查詢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4、外資證券商得由母公司或總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代為查詢,並比照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於必要時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出 相關資料。
5、除得依前述第2點至第4點辦理查詢外,亦得委由保管銀行或與證券商因 業務關係訂有契約之外國受任人代為查詢。
6、金控集團所為PEPs客戶審查之個人資料於集團所屬子公司間為處理及利用 或委由銀行代為查詢PEPs,宜於開戶時先取具客戶同意,以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7、內部稽核單位應查核內部作業規範是否合乎程序與相關規定,並須於一般 查核時抽查執行情形,以落實執行。
(二)有關法人客戶審查措施應包括瞭解客戶是否代理他人或實際受益人之sp; 合理措施、徵詢業務性質與交易目的:
1、證券商應徵詢客戶是否係為自己利益開戶或受他人指示而開戶。 得委由保管銀行或與證券商因業務關係訂有 契約之外國受任人代為辦理。
3、「合理措施」係指證券商於內部控制程序或作業標準明定法人客戶之洗錢 風險等級,並依其風險等級訂定不同瞭解客戶審核程序,包括:
(1)法人客戶如屬專業機構投資人或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者,因已受 高度行政管制,屬洗錢之低風險客戶,爰排除其適用。
(2)非屬前揭高度管制之法人客戶,因其洗錢風險性相對較高,即有必要 為相關審查,以防杜弊端。
(3)必要時得請法人客戶提供其持股前十大之股東或受益人之資料。 相關資料。
四、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2月14日研商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等相關洗錢防制措施之可行方式會議紀錄,請各會員於101年6月底前完成洗錢防制注意事項之修正,並於102年12月底前完成落實PEPs客戶審查程序之執行。
五、檢附修正條文如附件一、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證券期貨局101年2月14日研商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等相關洗錢防制措施之可行方式會議紀錄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