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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05月03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663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櫃買中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買賣者,應另提出一仟股供投保中心認購,爰初次上市櫃案件如業經登錄興櫃交易者,因投保中心業已完成認購,排除適用承銷商於辦理對外公開銷售時,應先行保留一仟股供投保中心認購之規定。
另為提升公告效率,明訂證券商向本公會申報承銷相關公告,應以簡明方式依規定格式刊登於發行量大之日報,並自公告日起至掛牌當日結束為止,於網站登載完整版承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