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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03月02日

主旨:
為提升承銷公告效率,自本(101)年3月15日起, 證券商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向本公會申報承銷相關公告, 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2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2381號函辦理。
二、為利投資人閱讀及取得,證券商辦理承銷作業相關公告應以簡明方式並依規 定格式(格式及參考範例詳如附件)刊登於發行量大之日報,且初次上市(櫃)案件相關公告尺寸不得小於21cm x 15 cm,至其餘案件不得小於10 cm x 15 cm。證券商並應於向本公會申報辦理相關公告時,同時檢附簡明版公告內容,且銷售公告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以簡要方式揭露承銷價格訂定方式與依據、會計師對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及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含對募資計畫之評估意見)等資訊。
三、另為充份資訊揭露,承銷團各證券商並應自公告日起至掛牌當日結束為止, 於網站登載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之完整版承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