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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12月28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2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62795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避免爭議,明訂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銀行擔保轉換公司債,保證或擔保之期間應自發行人債款收足日起,至公司債本息完全清償之日止。
三、旨揭相關規範修正條文,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