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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12月01日

主旨:
公告本年度(100年度)證券商可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名單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52079號函辦理。
二、旨揭證券商可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名單,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非專業投資人:除原99年度公告之菲律賓、印尼、印度、越南、斯里蘭卡、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冰島、希臘、阿根廷、埃及、約旦、土耳其、俄羅斯外及本年度(100年度)新增之泰國、愛爾蘭、葡萄牙、墨西哥等共19個國家,因其國家主權評等不符規定,故於其該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證券商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進。
(二)專業投資人:除原99年度公告之菲律賓、印尼、越南、斯里蘭卡、羅馬尼亞、希臘、阿根廷、埃及、約旦、土耳其、俄羅斯外及本年度(100年度)新增之印度、葡萄牙、保加利亞、匈牙利及冰島等共16個國家,因其國家主權評等不符規定,故於其該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證券商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進。
(三)按規定證券商仍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及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中國之有價證券。
(四)另外有關外國證券交易所部分,異動說明如下:
1、美國:太平洋證券交易所已被紐約證券交易所合併,不存在。
2、義大利:義大利證券交易位於米蘭,故亦稱為米蘭證券交易所,故義大利僅有義大利證券交易所。
(五)綜上,本年度證券商可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共48個國家及71個證券交易所
三、另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動劇烈,部分國家主權評等有受大幅調降情事,為保護投資人,請 貴會員應向投資人揭露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