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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10月18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2),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7667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證交所99年10月12日刪除營業細則第51條、51-1條至51-4條, 將有關合併、分割、收購等相關規定併入第53條規範及櫃買中心99年11月12日公告修正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增訂業務規則第二章之一,重新調整架構, 並分成合併、收購、股份轉換、分割及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等5節,爰調整相關條文應對應評估之條次。 另並配合公司法15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府於100年6月29日公告實施,爰就相關評估事項調整對應評估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