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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10月12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本公會「證券商辦理承銷契約案件申報書」之附件十四聲明書(詳如附件2),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6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47650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主管機關增列承銷商出具不得退佣予發行人等之聲明書為申報承銷案件之必要書件, 明訂承銷手續費不得退佣或補償之對象,除發行人外,並包含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