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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08月03日

主旨:
為強化承銷配售規範,並利承銷商遵法依循,有關承銷配售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0年8月1日證期(券)字第1000030093號函辦理。
二、承銷商會員辦理承銷案件,如配售對象非屬政府基金或非屬境內外公募基金之基金專戶或投資專戶部分,證券承銷商仍應負查核最終受益人是否為禁配對象之義務,如透過保管機構提供最終受益人名單或出具最終受益人非為禁止配售對象聲明書等方式,以佐證其配售之合理性。
三、另海外籌資案件配售之證券商如有拒絕提供配售對象最終受益人名單或經查明違反其聲明承諾事項,經主管機關函知本公會轉知各承銷商者,請承銷商會員拒絕與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