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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07月12日

主旨:
為督促證券承銷商合理收取承銷手續費以維護申報案件之品質,自即日起於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承銷案件時,均應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詳附件),並應列為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申報案件之必要書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7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320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