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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02月1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997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條文適用規定如下:
(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三有關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乙節以本(100)年6月1日(含)起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適用。
(二)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十條有關預詢機制、承銷價格下限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至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第二十五條有關未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應暫緩承銷措施等,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範公告實施後立即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