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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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 一 )  事前:網紅應出具良民證或聲明書、證券商應審閱網紅合作前是否有不當言論、雙方合作應

                     簽訂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 二 )  事中:證券商應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
               ( 三 )  事後:證券商與網紅合作結束後,追蹤與網紅合作之結果。

                   此外,廣告內容涉及基金商品,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
               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辦理,如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證券商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
               品及服務內容,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發布澄清說明,本公會將定期抽檢證券商與網紅合作之

               相關資料。



               三、新增證券商舉辦座談會或提供資訊軟體不得為之行為


                   鑑於曾有業者舉辦座談會邀請外部人士分享交易經驗,或有資訊廠商推銷資訊軟體,致衍生

               適法性疑義及糾紛,爰規範受邀發言對象須註明服務單位及經歷,且其分享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
               關法令及本公會規範,並規範證券商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

               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


               四、修正證券商從事非屬事前申報之廣告文宣作業



                   為利證券商及所屬從業人員從事非屬事前申報廣告文宣使用期限,修正其相關文宣使用期限為
               一年之作業規定。



               參、結語



                   證券商廣告行銷方式歷來隨著消費者行為改變、媒體環境變遷、社會文化變動等因素,而有豐
               富多元的廣告形態,本公會未來將視市場趨勢,適時調整證券商廣告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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