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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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業務報導
放寬證券商負債淨值倍數
之負債總額計算得扣除項目
蔡雯琪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五組專員
壹、前言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
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 6 倍;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
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除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另主管機關原 111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29011 號令規定,上開負債總額之計算,
得扣除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及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惟證
券商部分具代收付性質依法存放於專戶,且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保護之款項,例如代
收承銷股款、代辦股務作業相關款項及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餘額,仍須納入負債總額計算,已影響
證券商業務推動,為合理計算證券商負債淨值倍數,應有檢討之必要。
貳、開放規定
考量現行證券商辦理承銷作業、代辦股務作業,及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均應依規定於銀行開
設專戶,與證券商自有資金帳戶分別獨立,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依規定運用資產者外,不
得動用,且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保護,性質與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
之過渡性負債相近。爰此,為提升證券商資本運用效率及增加財務運用彈性,本公會建議「證券商
管理規則」第 13 條負債淨值倍數之計算,其中負債總額得扣除證券商辦理承銷作業及代辦股務作
業所生之代收款項,及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餘額,以合理計算證券商負債淨值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