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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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函詢財政部、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於 114 年 2 月 26 日函復本
               公會略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規定,有限合夥組織符合該條例第 32 條創業投資事業

               定義及第23條之1適用要件,得採穿透課稅,爰上開條文並未排除私募股權基金,如符合法定要件,
               自得適用該條租稅優惠。」。



               參、結語


                   證券商除了專注於本業之經營外,尚可透過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朝

               多元化業務發展。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上開函釋,符合法定要件之私募股權基金得適用穿透課稅優
               惠,有利證券商轉投資私募股權基金之業務推展,並引導更多資金投入實體產業,協助實現亞洲資

               產管理中心「留財、引資」的政策方向,共同推動國內產業升級及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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