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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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業務報導







                                    放寬私募股權基金




                                得適用穿透課稅優惠










               蔡雯琪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五組專員






               壹、前言



                   「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規定,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同條例第 32 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符合第

               23 條之 1 規定要件者,得適用有關穿透課稅之租稅優惠。
                   考量私募股權基金所投資標的亦包括新創事業公司,其基本之運作方式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
               與創業投資事業並無不同。惟「產業創新條例」並未明確規定,以有限合夥形式成立之私募股權基

               金得與創業投資事業享有相同租稅優惠,顯不衡平,不利私募股權基金發展。


               貳、開放規定



                   有鑒於目前政府正積極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出之擴大投
               資臺灣計畫,便將建構及支持創業投資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發展之環境列為策略之一。因此,優化

               租稅制度,將使私募股權基金有更友善的發展環境,進而藉由私募股權基金扶植國內新創產業成
               長,創造雙贏。

                   爰此,為促進證券商轉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及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本公會建議經濟部修正「產
               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適用範圍,使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皆可
               適用相同之穿透課稅優惠 ( 即有限合夥本身不課所得稅,其所得併入合夥人之所得課稅 )。並考量

               私募股權基金係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為利本案推動,本公會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助向經濟部
               與財政部溝通有關放寬私募股權基金得適用穿透課稅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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