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9期
P. 60

58      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三、 開放證券商得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投資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例如
                    投資黃金、衍生性商品、期貨或不動產等商品為主的另類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提供客戶更多

                    的金融商品選擇。
               四、 放寬證券商辦理信託業務需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由原始信託財產達一千萬元以
                    上提高至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擴大客戶信託財產規模。



               參、結語



                   證券商擅長金融商品開發、交易與市場風險管理,銀行專長於瞭解客戶金流與信用風險管理,
               持續拉近證券商與銀行辦理信託業務的法規一致性,有助證券商積極投入資源拓展信託業務,並與

               銀行共同擴大信託市場,滿足國人對信託服務的需求,加速拓展台灣資產管理業務規模。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