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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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將借貸款項撥入借款人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 參、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分戶帳內,再於繳款截止日當日將全數認購股 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款,統一匯入發行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 即股
款儲存專戶 )。 為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金管會於
113 年 8 月 19 日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
( 五 ) 認股借貸名冊上傳 貸款項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及重點說明如下:
證券商受理認股借貸申請後,應依據借款
人之申請書填具內容建檔,於繳款截止日當日 一、 增訂第七條之一,開放證券商辦理
下午 4 時前,將認股借貸名冊及明細上傳集保 認股借貸業務
公司,並於次一營業日向證券交易所申報認股
借貸名冊。 現行「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
辦法」第七條係規範 5 日型融通,第八條係規
( 六 ) 認股借貸申請之失效 範半年型融通,爰於第七條之一增訂認股借貸
若借款人未於期限內繳納自備款,或發行 之融通類型,除了參考第七條及第八條明定擔
公司之募資案件於募集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展 保品價值與證券商借貸與客戶金額之比率等規
延或變更每股認購價格,則該次認股借貸申請 範外,並明訂認股借貸之融通期限不超過30日。
將失效,證券商將不撥付借貸款項予借款人。 認股借貸融通之期限以 30 日為限,主係
考量初次上市、上櫃公司或已上市、上櫃公司
( 七 ) 擔保品撥付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因均需辦理承銷,其
借款人所認購之股票於新股發放時,由集 繳款截止日至撥券日期間依承銷時程規劃,約
保公司比對證券商提供之認股借貸名冊與發行 需 4 日至 10 日,故訂定 30 日之借款期間,應
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之配發有價證券名 可符合借款人之短期資金需求,至屆期仍有資
冊,依認股借貸名冊之「借貸 ( 認購 ) 股數」 金需求之借款人,可於 30 日後轉換至半年型
將股票轉撥至證券商擔保品專戶。 融通。
此外,將認股借貸之融通期限限縮至 30
( 八 ) 募資不成時之退款機制 日,亦可減少超額擔保之情形,由於認股借貸
發行公司募資不成時,依現行規定應將股 制度設計時,為使撥券流程簡化,借款人不論
款及利息返還予認股員工或原股東,故證券商 借款額度多少,均須將全數認購股份轉撥至證
應與借款人約定並於契約中載明,應將發行公 券商之擔保品專戶,且不滿整股之擔保品亦不
司退還之加計利息之認股價款返還至其於證券 得納入擔保維持率計算,故易有超額擔保之情
商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若發行公司或 形,爰借貸期限限於 30 日,可使借款人可儘
其股務代理機構未將款項退還至借款人於證券 早領回擔保品,若仍有借款需求,則於轉換至
商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則由借款人自 半年型融通時,可另依規定計算擔保品並將超
行返還。 額部分領回,以有助於借款人之投資規畫及資
金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