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7期
P. 38

36      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日將借貸款項撥入借款人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                            參、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分戶帳內,再於繳款截止日當日將全數認購股                                  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款,統一匯入發行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 即股
               款儲存專戶 )。                                             為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金管會於
                                                               113 年 8 月 19 日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

               ( 五 )  認股借貸名冊上傳                                 貸款項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及重點說明如下:
                   證券商受理認股借貸申請後,應依據借款
               人之申請書填具內容建檔,於繳款截止日當日                            一、 增訂第七條之一,開放證券商辦理

               下午 4 時前,將認股借貸名冊及明細上傳集保                                認股借貸業務
               公司,並於次一營業日向證券交易所申報認股

               借貸名冊。                                                現行「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
                                                               辦法」第七條係規範 5 日型融通,第八條係規
               ( 六 )  認股借貸申請之失效                                範半年型融通,爰於第七條之一增訂認股借貸

                   若借款人未於期限內繳納自備款,或發行                          之融通類型,除了參考第七條及第八條明定擔
               公司之募資案件於募集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展                            保品價值與證券商借貸與客戶金額之比率等規

               延或變更每股認購價格,則該次認股借貸申請                            範外,並明訂認股借貸之融通期限不超過30日。
               將失效,證券商將不撥付借貸款項予借款人。                                 認股借貸融通之期限以 30 日為限,主係
                                                               考量初次上市、上櫃公司或已上市、上櫃公司

               ( 七 )  擔保品撥付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因均需辦理承銷,其
                   借款人所認購之股票於新股發放時,由集                          繳款截止日至撥券日期間依承銷時程規劃,約
               保公司比對證券商提供之認股借貸名冊與發行                            需 4 日至 10 日,故訂定 30 日之借款期間,應

               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之配發有價證券名                            可符合借款人之短期資金需求,至屆期仍有資
               冊,依認股借貸名冊之「借貸 ( 認購 ) 股數」                        金需求之借款人,可於 30 日後轉換至半年型
               將股票轉撥至證券商擔保品專戶。                                 融通。

                                                                    此外,將認股借貸之融通期限限縮至 30
               ( 八 )  募資不成時之退款機制                               日,亦可減少超額擔保之情形,由於認股借貸

                   發行公司募資不成時,依現行規定應將股                          制度設計時,為使撥券流程簡化,借款人不論
               款及利息返還予認股員工或原股東,故證券商                            借款額度多少,均須將全數認購股份轉撥至證
               應與借款人約定並於契約中載明,應將發行公                            券商之擔保品專戶,且不滿整股之擔保品亦不

               司退還之加計利息之認股價款返還至其於證券                            得納入擔保維持率計算,故易有超額擔保之情
               商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若發行公司或                            形,爰借貸期限限於 30 日,可使借款人可儘

               其股務代理機構未將款項退還至借款人於證券                            早領回擔保品,若仍有借款需求,則於轉換至
               商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則由借款人自                            半年型融通時,可另依規定計算擔保品並將超
               行返還。                                            額部分領回,以有助於借款人之投資規畫及資

                                                               金調度。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