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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7 期 新型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認股借貸                               39









               肆、結語



                   資本市場的完善發展與運作,除了提供企業所需營運資金,更是健全經濟發展的基石,證券商
               在此扮演無可取代的角色,在現行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業務下,不僅可滿足客戶次級市場投資需
               求,提升投資人資金運用效率,更可穩定金融市場。

                   除協助投資人於次級市場投資外,證券商更肩負協助一般企業透過初級市場募集資金之重任,
               爰本次新增開放認股借貸業務,除原有次級市場交易融通、初級市場承銷融通外,更進一步擴大至
               員工及原股東之認股融通,使發行公司之員工及原股東有更多管道取得認股資金,除了落實普惠金

               融,使小資族員工均可透過認股借貸認購發行公司股份外,亦可協助企業發行新股募集資金,使台
               灣資本市場更健全,更進一步促進台灣經濟成長。

                   最後,透過結合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之新業務,加以法規修正完竣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
               心與集保公司完善之配套下,相信認股借貸業務應可順利運行,使證券商業務更為全面及健全。


                                               附錄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比較表
                                                                半年型
                                  5 日型 (T+5 型 )                                          認股借貸
                                                            以其買進或持有
                              以買進之有價證券為擔保                                           以認購之股票為擔保
                                                           之有價證券為擔保

                              下列客戶經證券商徵信審定,並同意與其簽訂借貸款
                              項契約書:
                                                                                 上市、櫃公司之員工及原
                              1. 國內自然人。
                借貸對象                                                             股東,排除信託專戶及全
                              2. 國內法人。
                                                                                 權委託專戶。
                              3.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4.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初次上市、上櫃公司現金
                              1. 上巿、櫃股票;
                                                                                 增資發行新股,或已上
                              2. 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
                融通範圍 /        3.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                          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 排除受限制之
                標的              受益憑證之申購;
                                                                                 員工認股、限制員工權利
                              4. 新股 ( 含現金增資 ) 上市或上櫃前之公開申購或競
                                                                                 新股、員工擇定緩課所得
                                價拍賣
                                                                                 稅之認股等 )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融通範圍

                              T+2 上午 11:00 以前          T+1 中午 12:00 以前           T-4~T-2
                申貸期間
                              (T 為買進有價證券日 )            (T 為買進有價證券日 )             (T 為認股繳款截止日 )
                                                       6 個月,得申請續借 2 次
                融通期間          T+2~T+5                                            30 日
                                                       ( 最長 18 個月 )
                起息日           T+2 日                    T+2 日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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