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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7 期 新型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認股借貸 39
肆、結語
資本市場的完善發展與運作,除了提供企業所需營運資金,更是健全經濟發展的基石,證券商
在此扮演無可取代的角色,在現行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業務下,不僅可滿足客戶次級市場投資需
求,提升投資人資金運用效率,更可穩定金融市場。
除協助投資人於次級市場投資外,證券商更肩負協助一般企業透過初級市場募集資金之重任,
爰本次新增開放認股借貸業務,除原有次級市場交易融通、初級市場承銷融通外,更進一步擴大至
員工及原股東之認股融通,使發行公司之員工及原股東有更多管道取得認股資金,除了落實普惠金
融,使小資族員工均可透過認股借貸認購發行公司股份外,亦可協助企業發行新股募集資金,使台
灣資本市場更健全,更進一步促進台灣經濟成長。
最後,透過結合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之新業務,加以法規修正完竣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
心與集保公司完善之配套下,相信認股借貸業務應可順利運行,使證券商業務更為全面及健全。
附錄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比較表
半年型
5 日型 (T+5 型 ) 認股借貸
以其買進或持有
以買進之有價證券為擔保 以認購之股票為擔保
之有價證券為擔保
下列客戶經證券商徵信審定,並同意與其簽訂借貸款
項契約書:
上市、櫃公司之員工及原
1. 國內自然人。
借貸對象 股東,排除信託專戶及全
2. 國內法人。
權委託專戶。
3.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4.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初次上市、上櫃公司現金
1. 上巿、櫃股票;
增資發行新股,或已上
2. 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
融通範圍 / 3.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 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 排除受限制之
標的 受益憑證之申購;
員工認股、限制員工權利
4. 新股 ( 含現金增資 ) 上市或上櫃前之公開申購或競
新股、員工擇定緩課所得
價拍賣
稅之認股等 )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融通範圍
T+2 上午 11:00 以前 T+1 中午 12:00 以前 T-4~T-2
申貸期間
(T 為買進有價證券日 ) (T 為買進有價證券日 ) (T 為認股繳款截止日 )
6 個月,得申請續借 2 次
融通期間 T+2~T+5 30 日
( 最長 18 個月 )
起息日 T+2 日 T+2 日 T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