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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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 第十四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
                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 融通事由。                                     一、 融通事由。
                二、 融通範圍。                                     二、 融通範圍。
                三、 融通期限。                                     三、 融通期限。
                四、 融通額度。                                     四、 融通額度。
                五、 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 五、 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
                    總費用。                                         總費用。
                六、 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 六、 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
                    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繳期限及第七條第                          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繳期限及第七條第
                    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七、 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 七、 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
                    戶之方式。                                        戶之方式。
                八、 辦理認股借貸遇有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 八、 擔保品之處分。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客戶收受發行人 九、 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契約變更與終止之
                    返還款項帳戶、借貸款項及其利息支付方式                          處理方式。
                    之約定。                                     十、 爭議事項之處理。
                九、 擔保品之處分。
                十、 契約之生效與存續期間、契約變更及終止之
                    處理方式。
                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



               四、 修正第十八條,授權訂定認股借貸業務操作之規範


                   認股借貸流程涉及集保公司之作業,故其相關業務操作辦法,除原授權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下稱櫃檯買賣中心 ) 共同訂定外,尚需集保公司協助,爰於第十八條
               明定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集保公司共同訂定認股借貸之相關業務操作辦法。
                   修正條文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 第十八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
                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擔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擔
                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 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
                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 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
                限、擔保品處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及其他經主 限、擔保品處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
                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 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限公司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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