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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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如何突破現行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流程限制,                                 於 95 年開放之初,前揭二種類型之融通,
               運用新業務模式及優化現有流程,有效控管                             均係提供投資人於次級市場交易之資金融通,

               認股借貸之金流及券流,最後介紹認股借貸                             惟隨著資本市場之發展及為滿足客戶於初級市
               之規畫內容及說明金管會 113 年 8 月 19 日發                     場投資有價證券之資金需求,金管會於 104 年
               布之「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                             9 月開放證券商得接受客戶辦理公開申購或競

               法」修正條文,並藉由比較各類型證券業務借                            價拍賣股票之半年型融通 ( 包括申購抽籤作業
               貸款項之差異,使讀者能更全面地瞭解認股借                            之申購款、競價拍賣開標作業之保證金及得標
               貸業務。                                            後之得標款等 ),惟借款人於申請時及證券商

                                                               撥款日,於證券商擔保品專戶均須有足額之擔
               貳、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發展及認股借                               保品 ( 即客戶應提供其他已持有之合格有價證

                     貸之特色                                      券或商品為擔保 )。        1
                                                                    然而,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時,依公司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於 95 年開放之初,即                        法第 267 條規定,應保留由員工及原股東認

               分為二種類型,分別為短期資金周轉之 5 日型                          購,故除了透過公開承銷 ( 公開申購或競價拍
               及類似融資買進之半年型,主要係針對次級市                            賣 ) 取得股票之投資人外,發行公司的員工及

               場交易之資金融通,嗣於 104 年開放初級市場                         原股東亦可能有認購股票之資金需求,爰證券
               承銷之半年型資金融通,將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商建議推動認股借貸,使發行新股之上市、上
               逐步擴大至初級市場,以下將簡要介紹相關制                            櫃公司,其員工及原股東得以其所認購之發行

               度之發展,並說明認股借貸業務之特色:                              公司股份向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值
                                                               得一提的是,員工及原股東認購發行公司股份
               一、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發展                                  之股款收款帳戶係發行公司之股款儲存專戶,

                                                               並非證券商之交割專戶,且繳款截止日到股票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分為 5 日型及半年型,                        撥券日之期間較長,使得規劃辦理認股借貸不
               5 日型融通係以客戶買入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                           易,最終,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下稱

               及融通範圍,且融通期間為成交日 (T 日 ) 第                        證券商公會 ) 經過多年研議,在證券商新業務
               2 個 (T+2) 至第 5 個 (T+5) 營業日, 以因應                 ( 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 ) 日漸發展成熟及臺灣

               T+2 日無法交付買入有價證券款項的投資人短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集保公司 )
               期資金不足之問題;半年型融通則與融資業務                            有價證券撥轉流程持續優化下,完成規劃開放
               相近,客戶應以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擔                            認股借貸。

               保,融通期間為 6 個月,到期可展延,最長可
               展延二次 ( 合計最長可融通 18 個月 )。







               1    陳韻如 ( 民 106)。放寬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範圍暨開放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證券暨期貨月刊,35(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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