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證券半年刊1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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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026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市 ( 櫃 ) 轉創新板承銷案件發行價格之訂定,於向金管會或其委託之機構申報案件、向本公會申報
               辦理公開申購公告時,皆不得低於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 或減資除權 ) 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


               三、上市 ( 櫃 ) 轉創新板案件不適用過額配售機制



                   配合證交所明訂上市 ( 櫃 ) 公司轉創新板以上市首日之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
               考基準,其升降幅度亦延續以 10% 為限,爰比照現行上櫃 ( 市 ) 轉上市 ( 櫃 ) 規範,修正本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4 條之 1 及「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 ( 櫃 ) 案件承銷作業
               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明定上市 ( 櫃 ) 轉創新板承銷案件不適用過額配售機制。



               四、修正承銷前業績發表會規範



                   為使轉板前公開銷售之資訊可充分對外揭露,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明定上市 ( 櫃 ) 轉創新板上
               市或上市轉上櫃案件,除未辦理對外公開銷售者外,均應於轉板前辦理上市 ( 櫃 ) 前業績發表會。
               爰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21 條之 2,明定上櫃 ( 市 ) 轉上市 ( 櫃 )

               或轉創新板承銷案件,承銷商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書件時,檢附發行公司業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之聲明書。



               參、結語



                   為促進產業創新與轉型及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主管機關推動「亞洲創新籌資平臺」計畫,
               推出多項精進措施。在股票市場方面,除了取消創新板合格投資人限制及開放創新板股票當沖交
               易,以提升創新板規模及流動性外,為優化上市 ( 櫃 ) 制度及增進轉板彈性,更開放上市 ( 櫃 ) 公

               司轉創新板,為承銷商創造更具靈活性與市場性的輔導環境,有助於承銷商發掘更多具有潛力的前
               瞻性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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