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證券半年刊1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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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業務報導
放寬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兼辦財富
管理信託之業務範圍
曾珮珊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三組專員
壹、 前言
主管機關於 102 年 12 月 30 日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9 點,及「證
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同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業務員得兼辦財富管理
業務,並建立前、後台區隔原則,於「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CA-19140」及「證券商辦理
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問答集」第 14 題規定,兼辦業務人員僅得辦理信託商品之推薦、銷售、
風險預告及瞭解客戶之作業;不得收受客戶交易指示,亦不得擔任輸單人員。考量現行兼辦業務之
制度已運作多年,並未發生利益衝突影響投資人業務情事,為因應電子化趨勢及提高證券商作業彈
性,本公會依證券商建議檢討放寬上開兼辦業務範圍規定。
貳、放寬規定
依現行規定,兼辦業務人員不得收受客戶交易指示,則「檢查指示書內容、核印」及「輸單」
工作僅得由後台人員負責,使作業流程無彈性。然現行多以電子下單為主,臨櫃交易或電話交易筆
數較少,由兼辦業務員自行輸單,較符合實務需求;且證券商已就業務人員之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
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避免產生利益衝突、客戶混淆或損及客戶權益。爰若放寬可由兼辦業務人
員進行輸單,而「檢查指示書內容、核印」工作由其他具財富管理業務員資格之後台人員辦理,仍
可達內部控制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