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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6 期
                                                                  淺談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及近期興革                       41









                                     表2 創新板IPO及轉上市一般板IPO承銷制度調整彙整

                        屬性    對外公開                          承銷               價格配套
                        公司  交易人  銷售比例     承銷商                    連結基準 首五日 過額                內部人集保
                               ( 下限 )   自行認購           方式         價成數      漲跌幅 配售             【註】


                    現行                                                                        4×1/4
                        中大型                          詢價圈購
                 創新板        合格投資人  3%    5~15%        ( 全數 )        9 成      有      無    ( 比照一般科技事
                                                                                             業 IPO)
                        、
                        高風險              5~15%       詢價圈購
                    調整                  限未經登         競價拍賣
                                 5%                                 7 成      無      有          同上
                IPO
                                        錄興櫃案         公開申購
                                            件       基石投資人


                                                  40% 詢價圈購
                    現行          10%               及 60% 公開申                               1×1 或 2×1/2
                 轉上市一般板        ( 二年內        無     購;或 40% 競         7 成      無      有   ( 比照一般 IPO 減
                        大型
                            一般投資人  轉板 7%)         價拍賣及 60%                              半計算 )
                        、                         公開申購
                        中低風險
                                                                                        創新板集保屆滿前
                              與創新板
                                                                                        申請者繼續集保;
                    調整        IPO 合計              限採 80% 競價                             屆滿後則免。惟屬
                IPO
                              達 10%,       同上     拍賣及 20% 公        同上        有      無
                                                                                        新任集保人員者,
                              且應至少                開申購                                   均應集保;另得個
                              3%
                                                                                        案評估延長。

               註:集保期間每滿半年得領回1/4,即滿兩年得全數領回,簡稱4×1/4,以此類推。




               ( 二 )  嗣後申請轉一般板上市,定位屬主板轉                           後交易日收盤價,股價具連續性,故無須
                     主板之性質:                                       再搭配價格配套措施。

               1.  既然均為上市主板,轉板前後差異僅為交                          2.  另轉板時應二次集保措施,原已就一般上
                  易人範圍擴大至一般投資人,故首重保障                              市 IPO 案件集保期間予以減半計算,經再
                  其參與認購之機會,因而維持仍應對外公                              審酌倘轉板時之經營階層或股東結構未有

                  開銷售,僅適度調降對外銷售比例 ( 與創新                           重大變化,二板塊股票集保期間應可採延
                  板 IPO 合計達 10%,且應至少 3%),承銷                       續計算,故調整為創新板集保期間屆滿前

                  方式則限採 80% 競價拍賣及 20% 公開申                         申請轉板者,原任集保人員應繼續集保,
                  購 ( 原為 40% 競價拍賣及 60% 公開申購 ),                    屆滿後則免;惟屬新任集保人員者,均應
                  以兼顧承銷價格發現及籌碼適度分散之目                              集保;另證交所亦得個案評估,以維持實

                  的,且上市首日開盤競價基準為創新板最                              務監理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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