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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6 期
淺談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及近期興革 41
表2 創新板IPO及轉上市一般板IPO承銷制度調整彙整
屬性 對外公開 承銷 價格配套
公司 交易人 銷售比例 承銷商 連結基準 首五日 過額 內部人集保
( 下限 ) 自行認購 方式 價成數 漲跌幅 配售 【註】
現行 4×1/4
中大型 詢價圈購
創新板 合格投資人 3% 5~15% ( 全數 ) 9 成 有 無 ( 比照一般科技事
業 IPO)
、
高風險 5~15% 詢價圈購
調整 限未經登 競價拍賣
5% 7 成 無 有 同上
IPO
錄興櫃案 公開申購
件 基石投資人
40% 詢價圈購
現行 10% 及 60% 公開申 1×1 或 2×1/2
轉上市一般板 ( 二年內 無 購;或 40% 競 7 成 無 有 ( 比照一般 IPO 減
大型
一般投資人 轉板 7%) 價拍賣及 60% 半計算 )
、 公開申購
中低風險
創新板集保屆滿前
與創新板
申請者繼續集保;
調整 IPO 合計 限採 80% 競價 屆滿後則免。惟屬
IPO
達 10%, 同上 拍賣及 20% 公 同上 有 無
新任集保人員者,
且應至少 開申購 均應集保;另得個
3%
案評估延長。
註:集保期間每滿半年得領回1/4,即滿兩年得全數領回,簡稱4×1/4,以此類推。
( 二 ) 嗣後申請轉一般板上市,定位屬主板轉 後交易日收盤價,股價具連續性,故無須
主板之性質: 再搭配價格配套措施。
1. 既然均為上市主板,轉板前後差異僅為交 2. 另轉板時應二次集保措施,原已就一般上
易人範圍擴大至一般投資人,故首重保障 市 IPO 案件集保期間予以減半計算,經再
其參與認購之機會,因而維持仍應對外公 審酌倘轉板時之經營階層或股東結構未有
開銷售,僅適度調降對外銷售比例 ( 與創新 重大變化,二板塊股票集保期間應可採延
板 IPO 合計達 10%,且應至少 3%),承銷 續計算,故調整為創新板集保期間屆滿前
方式則限採 80% 競價拍賣及 20% 公開申 申請轉板者,原任集保人員應繼續集保,
購 ( 原為 40% 競價拍賣及 60% 公開申購 ), 屆滿後則免;惟屬新任集保人員者,均應
以兼顧承銷價格發現及籌碼適度分散之目 集保;另證交所亦得個案評估,以維持實
的,且上市首日開盤競價基準為創新板最 務監理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