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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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專題論述
證券商資本適足率之研究
郭維裕、徐政義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
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三者是我國金融 值之六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
機構重要的市場參與者,也扮演者不同的角 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
色。然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下的業者,或 有價證券業務,除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債
是獨立經營的業者,往往會面臨『監理套利』 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
的困擾,亦即經營相同或是類似的業務,卻面 得扣除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
臨不同的監理機構或是法規標準。其中,資本 有關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率的規定,依據「證
適足率影響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三者競爭 券商管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證券商除由金
環境,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議題。 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非經金融
首先我們透過蒐集各國的法規規定,比較 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其自有資本與經營風險
我國、美國、英國、歐洲 ( 以德國為主 )、日本、 約當金額應維持適當比率。前項之適當比率,
韓國、中國大陸、香港以及新加坡等主要市場 稱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其計算方式為合格自有
對證券業的最低資本額或是資本適足率的規 資本淨額除以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我國證券
定。我國法規對證券商之資本要求涉及以下兩 商自有資本適足率原本的最低要求為 200%,
方面:第一,金管會對證券商制定出設立門檻, 在 2015 年時,為提高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
即證券商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標準,證券承 金管會將最低資本適足率標準由 200% 降至
銷商為新臺幣四億元;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 150%。惟若從事海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元;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但僅經營股權 發行認購售權證等業務之證券商,由於具有高
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是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 度槓桿效果,最低自有資本適足率仍訂定較高
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所需最低實收資本 的標準。
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第二,依據「證券商管 美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從事證券業務
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 的金融機構可以區分為三大類,包括證券經紀
經專案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 商 / 自營商、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關於最低
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 資本額規定,美國證券承銷與自營的業者須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