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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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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110 年 7 月 20 日於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                      大陸 ( 深圳交易所 ) 創業板等各國市場次板,
               下開設「臺灣創新板 ( 上市 )」及「戰略新板                         及大陸 ( 上海交易所 ) 科創板之主板 ( 與上證

               ( 興櫃 )」,依據創新企業營運型態及特性等                          A 股主板平行 ) 等類似板塊,訂定創新板相關
               經濟實質,訂定合適掛牌條件、主辦輔導推薦                            制度,並自規劃起即將創新板定位等同一般上
                                                                      7
               證券商保薦、轉板機制及合格投資人條件等制                            市主板 ,惟從其設立目的、概念、制度、任
               度,並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提供創新企業                            何面向,似應較偏向次板性質,且同一證券交
               多一個掛牌籌資之選擇管道,加速其進入資本                            易所設有 2 個主板,除上海交易所外,於國際
               市場。   5                                         間似亦不多見。

                   之後迄 112 年底,創新性新板作為扶植創                            茲整理我國創新板及國際類似板塊之掛牌
               新企業籌資發展之主要政策方向,持續參考實                            ( 財務 ) 條件、保薦人制度、轉板年限及合格

               務推動情形及外界反饋意見,不斷調整精進創                            投資人門檻 ( 自然人 ) 等制度如表 1,111 年度
               新性新板制度,即為近期主要興革內容。                              經重新思考國際類似板塊制度 ( 水平衡平 ) 及
                                                               我國各板塊掛牌條件 ( 垂直衡平 ),調整內容

               一、創新板制度調整                                       說明如下:



                   先說明主、次板概念。主板,原則為各國                          一、 掛牌 ( 財務 ) 條件
               初期設立的交易市場,為大型、發展成熟、來
               自各行各業公司上市之板塊,報酬及風險均較                            ( 一 )  第一類 ( 一般 ):

               穩定,資訊透明度較高;次板,各國或稱創業                            1.  考量相較國際類似板塊,我國規範僅較大
               板、二板、中小企業板、新創板、第二交易系                               陸寬鬆,較其他國家嚴格,應有調降空
               統等,則為中小型、體質相對較弱、惟具高成                               間,且衡平考量各板塊定位,應介於興櫃

               長性之創新企業另謀籌資管道之板塊,其准入                               ( 不含生醫 ) 及上櫃 ( 不含生醫 ) 股票掛牌
               門檻較主板低,報酬及風險較高,資訊透明                                日市值中位數之間 (108~111 上半年度為
               度較低,因此,國際上多數運行較成功之次                                12.8~14.5 億元 ),爰以興櫃及上櫃之資本

               板,均仿效英國 AIM (Alternative Investment                額中位數 ( 均為 2.9 億元 ) 及當時潛在案源
               Market;AIM) 經驗採行保薦人制度,藉由其                          公司平均資本額 (2.1 億元 ) 換算,相同公

               於公司掛牌後持續輔導遵循上市法令及履行資                               司規模之興櫃及上櫃市值中位數為 9.3 億
               訊揭露義務,使公司體質逐漸健全,作為對投                               元及 10.5 億元,爰將市值條件由 15 億元
               資人權益保障之重要機制。             6                         調降為 10 億元。

                   我國經參考英國 AIM、 新加坡凱利板                         2.  至營收標準,則考量創新企業營運多處於
               (Catalist)、香港創業板、日本 PRO Market、                    擴充期,營收規模尚未顯著增長,經評估

               韓國 KONEX(Korea New Exchange 簡稱 )、                  當時潛在案源公司成立後約需 5~10 年始能


               5    參閱吳怡瑩與陳怡秀 (2021),「淺談研議開設創新性新板之規劃」,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九卷第三期,26-39。
               6    參閱沈中華 (2011),「各國創新板之特色及可提供之加值服務」,證券櫃檯月刊,第 152 期,32-51。
               7    參閱曾煌鈞 (2021),「淺談各國創業板之現況與發展」,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九卷第三期,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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