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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6 期
淺談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及近期興革 37
見,110 年 7 月 20 日於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 大陸 ( 深圳交易所 ) 創業板等各國市場次板,
下開設「臺灣創新板 ( 上市 )」及「戰略新板 及大陸 ( 上海交易所 ) 科創板之主板 ( 與上證
( 興櫃 )」,依據創新企業營運型態及特性等 A 股主板平行 ) 等類似板塊,訂定創新板相關
經濟實質,訂定合適掛牌條件、主辦輔導推薦 制度,並自規劃起即將創新板定位等同一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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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保薦、轉板機制及合格投資人條件等制 市主板 ,惟從其設立目的、概念、制度、任
度,並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提供創新企業 何面向,似應較偏向次板性質,且同一證券交
多一個掛牌籌資之選擇管道,加速其進入資本 易所設有 2 個主板,除上海交易所外,於國際
市場。 5 間似亦不多見。
之後迄 112 年底,創新性新板作為扶植創 茲整理我國創新板及國際類似板塊之掛牌
新企業籌資發展之主要政策方向,持續參考實 ( 財務 ) 條件、保薦人制度、轉板年限及合格
務推動情形及外界反饋意見,不斷調整精進創 投資人門檻 ( 自然人 ) 等制度如表 1,111 年度
新性新板制度,即為近期主要興革內容。 經重新思考國際類似板塊制度 ( 水平衡平 ) 及
我國各板塊掛牌條件 ( 垂直衡平 ),調整內容
一、創新板制度調整 說明如下:
先說明主、次板概念。主板,原則為各國 一、 掛牌 ( 財務 ) 條件
初期設立的交易市場,為大型、發展成熟、來
自各行各業公司上市之板塊,報酬及風險均較 ( 一 ) 第一類 ( 一般 ):
穩定,資訊透明度較高;次板,各國或稱創業 1. 考量相較國際類似板塊,我國規範僅較大
板、二板、中小企業板、新創板、第二交易系 陸寬鬆,較其他國家嚴格,應有調降空
統等,則為中小型、體質相對較弱、惟具高成 間,且衡平考量各板塊定位,應介於興櫃
長性之創新企業另謀籌資管道之板塊,其准入 ( 不含生醫 ) 及上櫃 ( 不含生醫 ) 股票掛牌
門檻較主板低,報酬及風險較高,資訊透明 日市值中位數之間 (108~111 上半年度為
度較低,因此,國際上多數運行較成功之次 12.8~14.5 億元 ),爰以興櫃及上櫃之資本
板,均仿效英國 AIM (Alternative Investment 額中位數 ( 均為 2.9 億元 ) 及當時潛在案源
Market;AIM) 經驗採行保薦人制度,藉由其 公司平均資本額 (2.1 億元 ) 換算,相同公
於公司掛牌後持續輔導遵循上市法令及履行資 司規模之興櫃及上櫃市值中位數為 9.3 億
訊揭露義務,使公司體質逐漸健全,作為對投 元及 10.5 億元,爰將市值條件由 15 億元
資人權益保障之重要機制。 6 調降為 10 億元。
我國經參考英國 AIM、 新加坡凱利板 2. 至營收標準,則考量創新企業營運多處於
(Catalist)、香港創業板、日本 PRO Market、 擴充期,營收規模尚未顯著增長,經評估
韓國 KONEX(Korea New Exchange 簡稱 )、 當時潛在案源公司成立後約需 5~10 年始能
5 參閱吳怡瑩與陳怡秀 (2021),「淺談研議開設創新性新板之規劃」,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九卷第三期,26-39。
6 參閱沈中華 (2011),「各國創新板之特色及可提供之加值服務」,證券櫃檯月刊,第 152 期,32-51。
7 參閱曾煌鈞 (2021),「淺談各國創業板之現況與發展」,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九卷第三期,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