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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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各類營運模式企業,各有所適籌資管道。惟誠                            並放寬 2 年內轉板得扣除創新板 IPO 部位,則
               如前面說明,我國創新板定位為主板,掛牌條                            為 7%),此前低後高設計,即將後者定位為主

               件卻較一般上市 ( 櫃 ) 主板寬鬆,故須以發行                        要 IPO 階段;同時亦規範承銷商應自行認購對
               面保薦人制度 ( 法遵成本增加 ) 及轉板年限 ( 延                     外承銷額度 5%~15%,以有相當風險承擔,展
               長一般主板掛牌時程 ),交易面限定合格投資                           現對創新企業之支持,及加強市場投資人認同

               人 ( 交易流動性下降 ) 作為配套,以資區隔;                        度。另外,考量創新板限定合格投資人交易,
               又我國唯一次板之興櫃市場相較下,則具有終                            故承銷方式限採詢價圈購,以利承銷商對合格
               身保薦及由推薦證券商買賣報價 ( 創新板交易                          投資人進行客戶盡職調查;又因合格投資人較

               方式同一般主板 ) 等劣勢,但有轉板年限較短                          具價格資訊蒐集能力,故設計承銷訂價連結興
               及不限定投資人資格等優勢。邏輯上,此即圖                            櫃基準價成數為 9 成 ( 無須給予過高折價 ),

               3 兩條上市路徑之平衡,而維持平衡則攸關多                           且因此無需搭配首 5 日無漲跌幅 ( 價格發現 )
               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之明確,尤為重要。                               及過額配售 ( 價格穩定 ) 等價格配套措施。
                   111 年度除上述制度調整外,交易面亦訂

               定「創新板股票造市者作業辦法」及「創新板                            二、 調整內容
               股票造市者獎勵及經手費折讓標準」,引進並

               鼓勵證券自營商申請擔任創新板股票造市者,                            ( 一 )  申請創新板上市,重新定位為主要 IPO
               期促進交易流動性。                                             階段:
                   112 年度主要著重於創新板 IPO 及轉一般                     1.  基於創新板係主板,申請掛牌公司當有較

               板上市之對外公開銷售比例、承銷商自行認購                               高募資金額需求,且相關制度改向一般主
               額度、承銷方式、價格配套及內部人集保等承                               板 IPO 作法靠攏。故為兼顧市場胃納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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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制度之調整 ,彙整如表 2,概述如下:                               保留個案差異彈性,適度提高對外公開銷
                                                                  售比例為至少 5%;承銷方式則增加競價拍
               一、 原制度規劃                                           賣、公開申購及引進基石投資人等承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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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創新板設立意旨,量身打造。當時或                             成,並搭配首 5 日無漲跌幅及過額配售等
               考量創新企業多處於設立初期,申請創新板                                價格配套措施,藉由增加承銷訂價彈性,

               IPO 時所需募資發展之金額,較申請上市 ( 櫃 )                         提高投資人參與意願。
               一般板時為低,故設計創新板 IPO 對外公開銷                         2.  另考量承銷商將因此取得更多自行認購部
               售比例為不得低於擬上市股份之 3%,嗣茁壯                              位,並享有更多折價幅度,為避免外界質

               後轉一般板上市時,始需較多募資金額支應未                               疑,故配套限以未經登錄興櫃公司申請創
               來發展,故設計同一般板 IPO,對外公開銷售                             新板 IPO 之案件,承銷商始得自行認購。

               比例為不得低於擬上市股份之 10% (111 年度





               8    參閱鍾韻琳 (2024),「近期臺灣創新板承銷新制介紹」,證券暨期貨月刊,第四十二卷第一期,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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