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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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達營收 1 億元,爰營收標準亦由 1.5 億元                      亦將嚴重影響其申請創新板掛牌之意願,基於
                  調降為 1 億元。                                    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及扶植創新企業

                                                               根留台灣成長茁壯之宏觀願景,故將轉上市一
               ( 二 )  第二類 ( 生醫 ):                              般板之轉板年限由 2 年調降為 1 年。
                   經試算上櫃及興櫃生醫公司市值之中位數

               為 22 億元及 14.4 億元,爰將市值條件由 30                     四、 合格投資人門檻
               億元調降為 20 億元,衡平介於二者中間。
                                                               ( 一 )  自然人:

               二、 保薦人制度                                             為認定具一定程度投資經驗及風險承擔
                                                               能力,前者設定為 2 年以上,後者原規範為

                   原考量創新企業營運風險較高,經參酌英                          1000 萬元以上財力證明或最近兩年度平均所
               國 AIM 等主要創新板塊作法,無論申請者為本                         得 150 萬元。111 年度考量僅日、韓、大陸設
               國或外國公司,均採取終身保薦人制度,相較                            有自然人門檻,為促進交易活絡,故將財力證

               上市 ( 櫃 ) 一般板僅針對外國公司規範掛牌年                        明門檻調降為 500 萬元;112 年度再進一步將
               度及後續 3 個年度 ( 以下簡稱 N+3 年 ) 應有保                   財力證明調降為 200 萬元 ( 以集保庫存股票市

               薦人,此制度為衡平二板塊公司風險屬性差異                            值推估可達 137 萬人,占比約 17%),平均所
               之發行面配套措施之一 ( 另一為轉板年限,交                          得調降為 100 萬元 ( 以 110 年度受僱薪資分布
               易面為限定合格投資人 )。惟嗣考量承銷商推                           統計,推估約為前 15%),大幅放寬所謂一定

               動意願,並參酌韓國、香港、大陸類似板塊均                            程度之風險承擔能力。
               有較短之承銷商保薦期間 ( 分別為 N+1、N+2
               及 N+3 年 ),故放寬為 N+3 年,並配套明定如                     ( 二 )  法人:

               有所訂情事,得延長其保薦期間 ( 每次 1 年 )。                           原規範包括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
                                                               則」第 3 條所訂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 國內外銀
               三、 轉板年限                                         行、證券商、保險公司等 )、高淨值投資法人

                                                               ( 淨資產達 200 億元 )、符合一定總資產金額
                   為提升創新企業法遵程度及熟悉資本市場                          及具備充分金融商品知識之法人及基金 ( 總資

               運作,制度建立時參酌國際少數作法 ( 僅新加                          產達 5,000 萬元 ) 及信託業,暨依法設立之創
               坡凱利板及香港創業板有規範 ),配套規範創                           業投資事業等,111 年度亦併同修正取消援引
               新板應掛牌滿 2 年始得轉上市 ( 櫃 ) 一般板。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之認定標準,逕

               究其考量,或與當時目標公司實為「未來一段                            明定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具 2 年以上證券交
               時間內」無法符合上市 ( 櫃 ) 一般板掛牌條件                        易投資經驗之法人」,112 年度再將 2 年投資

               之企業有關,亦或恐「創新板路徑」一定程度                            經驗門檻下修為 1 年。
               替代「傳統路徑」,而可能衝擊興櫃市場發展。                                綜上,創新板調整掛牌條件後,我國多層
               惟對自認短時間內能上市掛牌,但想早點取得                            次資本市場各板塊及各類掛牌條件彼此間,當

               上市身分而不願循「傳統路徑」之企業而言,                            可定位更明確、層次更分明,大、中、小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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