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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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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銀外字第 11102721131 號令,開放獲准辦                      3.  研擬放寬證券商辦理信託財富管理業務須
               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銀行,得依「銀                               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

               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                                 為合理增加信託業受託管理運用一般民眾
               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以信託方式                      資產之業務空間,參酌國內經濟金融發展情
               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                            形,並衡平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

               外基金,以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元金融商品及                            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影響,金管
               服務。                                             會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鑑於金融業辦理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

               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一致性,                           辦法」第二條規定,將強制信託業申請兼營全
               爰研擬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權委託投資業務門檻由新臺幣 1,000 萬元調升

               之規定,發布函令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                            至 1,500 萬元。配合前開法規修正,爰研議修
               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                            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之
               「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規定,將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2.  研擬放寬證券商新增信託商品,由首案採                          須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由接受
                  申請核准制之程序改為備查制                                客戶原始信託財產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金管會於 98 年底訂定「證券商辦理財富                        修正為強制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問答集」,按現行 (111                          門檻為 1,500 萬元。
               年 11 月 7 日修正 ) 問答集第二題說明,證券                      4.  研擬刪除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之客戶須為

               商增加辦理原營業計畫書以外之信託商品 ( 如:                            「高淨值客戶」之限制
               原經核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項下,以                                 為滿足不同客群財富管理之需求,並使證
               投資為目的之「自益」信託,擬增加為「他益」                           券商與銀行為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有一

               信託,或原核准金錢信託項下,未曾辦理員工                            致性之規範,及提升客戶至證券商開立信託帳
               福利信託,而擬辦理該信託商品 ),倘屬其他                           戶之便利性,爰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
               證券商未辦理過之新種信託商品 ( 由證券商公                          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刪除有關證券商

               會確認,下稱首案 ),證券商應檢附指定書件,                          財富管理業務之客戶須為「高淨值客戶」之限
               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金管會核准,非屬首                            制,以達普惠金融及法規一致性。

               案者,證券商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資
               料,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金管會備查。                             三、 促進證券商發展創投及私募股權基
                   考量客製化信託商品須先經證券商公會確                                金業務

               認是否為首案,如係首案則須由證券交易所審
               查並經金管會申請核准,相關作業時程較長恐                                 為配合政府鼓勵並引導證券商投入國內實

               有失商機之虞,故研擬比照銀行開辦各種信託                            體產業,金管會於107年6月1日發布有關「證
               商品採備查制之作法,放寬首案採申請核准制                            券商管理規則」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令
               之程序改為備查制,應有助證券商提升財富管                            釋,開放證券商得經申請核准轉投資私募股權

               理業務服務效能。                                        基金及轉投資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與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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