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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8 期
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17
管銀外字第 11102721131 號令,開放獲准辦 3. 研擬放寬證券商辦理信託財富管理業務須
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銀行,得依「銀 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
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 為合理增加信託業受託管理運用一般民眾
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以信託方式 資產之業務空間,參酌國內經濟金融發展情
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 形,並衡平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
外基金,以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元金融商品及 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影響,金管
服務。 會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鑑於金融業辦理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
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一致性, 辦法」第二條規定,將強制信託業申請兼營全
爰研擬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權委託投資業務門檻由新臺幣 1,000 萬元調升
之規定,發布函令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 至 1,500 萬元。配合前開法規修正,爰研議修
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 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之
「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規定,將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2. 研擬放寬證券商新增信託商品,由首案採 須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由接受
申請核准制之程序改為備查制 客戶原始信託財產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金管會於 98 年底訂定「證券商辦理財富 修正為強制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問答集」,按現行 (111 門檻為 1,500 萬元。
年 11 月 7 日修正 ) 問答集第二題說明,證券 4. 研擬刪除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之客戶須為
商增加辦理原營業計畫書以外之信託商品 ( 如: 「高淨值客戶」之限制
原經核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項下,以 為滿足不同客群財富管理之需求,並使證
投資為目的之「自益」信託,擬增加為「他益」 券商與銀行為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有一
信託,或原核准金錢信託項下,未曾辦理員工 致性之規範,及提升客戶至證券商開立信託帳
福利信託,而擬辦理該信託商品 ),倘屬其他 戶之便利性,爰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
證券商未辦理過之新種信託商品 ( 由證券商公 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刪除有關證券商
會確認,下稱首案 ),證券商應檢附指定書件, 財富管理業務之客戶須為「高淨值客戶」之限
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金管會核准,非屬首 制,以達普惠金融及法規一致性。
案者,證券商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資
料,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金管會備查。 三、 促進證券商發展創投及私募股權基
考量客製化信託商品須先經證券商公會確 金業務
認是否為首案,如係首案則須由證券交易所審
查並經金管會申請核准,相關作業時程較長恐 為配合政府鼓勵並引導證券商投入國內實
有失商機之虞,故研擬比照銀行開辦各種信託 體產業,金管會於107年6月1日發布有關「證
商品採備查制之作法,放寬首案採申請核准制 券商管理規則」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令
之程序改為備查制,應有助證券商提升財富管 釋,開放證券商得經申請核准轉投資私募股權
理業務服務效能。 基金及轉投資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與出資